杭州债务起诉律师

-石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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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20年8月16日 来源: 杭州债务起诉律师   http://www.kmhtlszw.com/

 石寅律师,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风险,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以上是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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