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债务起诉律师

-石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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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连带债务担保责任会出现有什么样的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来源: 杭州债务起诉律师   http://www.kmhtlszw.com/

  石寅律师,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在借款的时候,我们都会立下借据之类的纸质证明,但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还完所借的款的话,就需要用一些东西来进行抵债,那么在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上的抵债条例就是很重要的了,那么接下来由给大家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债务债权抵偿协议书的书写模式是什么样的。

一、离职时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从经济意义看,债务是指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二、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

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书甲方:

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

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因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互谅互让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签订本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至今尚欠甲方借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叁佰万元正。包括乙方向某某某借款壹仟伍佰万元正;向某某某借款贰仟贰佰万元正;向某某某借款壹仟伍佰万元正,;向某某某借款壹仟陆佰万元整;向某某某借款壹仟伍佰万元。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第一条所列之债务自愿用由四川哈哈柠檬有限公司公开竟得的峨眉山市2013—88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甲方表示同意受让。

第三条:乙方保证用于清偿之上述第二条之地块及公司股权未向他人用以抵押、质押及转让等情况,无法律意义上的异议纠纷。

第四条: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的第二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条所述之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变更或办理到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公司户名上;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的第二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条所述的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方面合法变更为甲方所指定的股权持有人。办理上述地块过户及股权变更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第五条:如乙方能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一次性全部偿还甲方时,甲方无条件将获取的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地块及公司股权全部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权利人。

第六条:甲方有对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地块使用权予以转让的权利,征得乙方之同意。但该地块使用权的转让价款能完全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时,转让价款如有超出上述债务时,价款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前述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未能实现约定目的时,由甲方对该宗地块予以开发经营,如开发利润经品迭甲方开发该宗地块的投资成本、投资回报及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后,尚有剩余利润,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时,甲方债权人将乙方出具或签订的借款凭据无条件退还乙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之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本协议经由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时本协议依法即产生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如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无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应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持有五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XX年XX月XX日

连带债务担保责任会出现有什么样的问题?

意识是现在所有人都知道的,正因此人出现的很多现象。比如说因为怕担而在公众场合之下见到老人摔倒而不敢扶起来,那同情心和爱心也在这种一时之下消失无影。除了直接的以外,还有连带。许多人就只抱着不关我事,不会有我的这种心态去生活。就比如说连带债务担保,就是想着反正钱不是自己拿的,不会有自己的。

连带债务担保:

实际上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以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外,经济活动中,还出现了一种监督支付、负责专款专用的承诺,如何认定这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已成为审判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情况大多涉及到银行,许多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为该合同出具担保,而开户银行往往并不愿提供担保,却出于种种原因,向债权人出具了监督支付、负责专款专用的函,或在主合同上注明“此款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的字样,并加盖银行公章。

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承诺的认识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一种担保,只不过与正常的担保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既然作了担保,一旦出现风险,银行等保证人就要依约承担保证;这种保证就体现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担保法对这种情况未作规定,不等于就没有法律依据,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具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函的单位和个人,对出现的风险承担赔偿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承诺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按照承担的方式类推为担保是不合适的,这类承诺函大多数并不写“保证”字样,即便是少数写了“保证”二字,也并不符合担保的特征,因这承诺人只是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其中一项“付款”负责,而其他合同内容如何履行其是不承担义务的,其关键是体现在“监督”和“负责”四个字上,并非由承诺人亲自履行合同,充其量是一种协助义务,如果监督不力,造成合同资金流失,由承诺人承担部分赔偿是适当的,判其承担资金流失的全部赔偿过重,况且,承诺人最多也只是一种补充,判其承担连带,除缺乏法律依据以外,也显失公平。

尽管审判实践中大多持第一种观点,也基本是这样处理的,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实事求是一些。经济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以前刑法中的某些罪名没有规定,故而审判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类推;而经济审判中的合同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相当多,在审判实践中搞类推未免显得太随意,也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加之银行等承诺人按银行法规定,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干涉或监督起来比较困难,何况有的当事人还约定专户存储,实际履行中又未作专户存储,就谈不上监督和负责的问题了,不应判由承诺人充当第二债务人的地位。更不应当将其视为保证人,而且按连带保证判其承担连带。

因为有了,许多人才会更小心,就怕一不小心有什么在身上,惹来许多麻烦。事实上,只要没有违法犯罪,一般连带债务的担保对于担保人并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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